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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Notice and Announcement

移动商务师CMCS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时间:2006-07-26 13:22:00

移动商务师(CMCS)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加快我国移动商务从业人员的培养,大力提高我国移动商务产业的发展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事业单位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参照世界发达国家的有关做法,结合目前我国移动商务产业现状和未来趋势,按照国际惯例推出移动商务师(CMCS)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的移动商务是指借助于移动技术、通过移动网络向用户提供内容和服务,并从中获得利润的商务活动。
移动商务师(CMCS)是指从事移动商务活动或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移动商务师(CMCS)职业资格分为3个级别:助理移动商务师(CMCS);移动商务师(CMCS);高级移动商务师(CMCS)。
 
二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事业单位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的主要工作是:
移动商务师(CMCS)认证体系、考试体系和培训体系的建设;
培训教材的指定、编印、出版、发行;
移动商务师(CMCS)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和市场开发,发展、设立和管理省市等级别的培训中心;
推进该项目与国际、国内有关机构实现学分或成绩互认、转移和证书互认;
编制和管理学员档案,开发维护网络查询系统;
建立“移动商务师(CMCS)人才(查询)网” ,实现证书查询、网上论坛、远程辅导等功能,为学员  和加盟单位提供便捷完善的服务;
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有关信息的发布、宣传;
收取和支配有关费用。
第六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地设立省、市等级别的移动商务师(CMCS)认证培训中心,负责相关范围内考生培训、资格审查、考试等工作。其设立和管理办法由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另行制定。
 
三  培训、考试与认证申报条件  
 第七条   助理移动商务师(CMCS)、移动商务师(CMCS)实行考试加论文(或方案设计)评审的办法,根据考试成绩和论文(或方案设计)评审结果确定是否通过报考级别。
论文(或方案设计)在考试前撰写,助理移动商务师不低于3000字,移动商务师不低于5000字,考试时在开考前将符合标准文本的论文(或方案设计)提交监考老师。
第八条  监考实行现场监考和远程监控同时进行的方式,每台计算机或每间考场均安装摄像头,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除安排监考人员现场监考外,将通过摄像头对考生进行远程监控,重点考场全程录像。
第九条  高级移动商务师(CMCS)不设统一考试,实行由专家委员会和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联合评审的办法,具体申报条件见第十四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专业培训可自愿报考助理移动商务师(CMCS)和移动商务师(CMCS):
1.大专以上学历,在相关行业连续半年以上实践、实习经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单位证明原件)。
2.中专学历者,相关专业(电子商务、计算机及其应用、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商务管理、营销等)毕业,从事相关行业连续1年以上实践、实习经历。
非上述专业,须在相关行业连续实践3年以上(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单位证明)。
3.在校学生(含自学考试)大专层次以上相关专业(同上)学生报考必须已学习相关专业2年以上。
4.持有移动商务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移动商务师(CMCS)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领域工作或从事研究、教学3年以上;
2.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3.两位以上教授推荐;
4.在国内外刊物(含知名专业网站)发表相关文章2篇以上;
5.提供10000字以上的论文或移动商务系统方案设计。
6.达不到以上条件者,须经过授权培训中心系统培训。
第十二条     高级移动商务师(CMCS)的评审一般在提交材料45天内完成,未通过者评审费不退,再次申报须三个月以后,费用减收另计。
 
 四 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助理移动商务师(CMCS)、移动商务师(CMCS)考试费200元、评审认证费280元、建档费60元(含全套教材及试卷) 
第十四条   高级移动商务师(CMCS)评审费、论文审查费、认证费3600元、建档费260元(含全套教材)。
 
五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由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统一组织专家对论文(或方案设计)进行评审,并对考试和评审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同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根据各级别合格人员的汇总情况统一制定证书编码和相关信息,统一打印中英文对照证书。证书加盖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和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印章。
第十七条  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将录入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数据库,证书可在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官方网站查询,并自动成为认证办个人会员,享受会员待遇。
会员可通过互联网定期得到世界最新的移动商务知识资料,使会员的知识体系保持不断的更新和提升。
 
六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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