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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Notice and Announcement
申请特许机构须知暂行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时间:2007-03-30 17:15:00
申请特许机构须知(暂行)
申请对象与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明或其他法定教育培训资质。
2.申请单位的业务工作覆盖面比较广泛,同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有广泛的联系或交往。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推广,具有较强的项目市场运作能力。
3.接受和执行项目认证办的统一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和日常督察。
4.鉴定培训中心在举办培训中,使用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统编的培训大纲、教材。
5.鉴定培训中心必须有3名(含)以上专(兼)职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相关的职称,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知识传授能力,并经过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的认可。申请时达不到此要求的,须在一年内满足此项条件。
6.鉴定培训中心需具备培训所必需的教学场地、设施及配套的电化教学设备。
7.考试中心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业务开展良好的培训中心每年累计完成300人培训认证后,有资格申报考试中心。
8. 申请考试中心须具备设立考场所必需的条件:
(1).具备考试所必需的场地、设施。
(2).拥有两名(含)以上考务员,考务员须经认证办的培训和考核
申请流程
1. 下载并完整填写特许机构审批登记表,加盖公章,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明文件、法人及负责此项目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报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对于高校等事业性单位,申请鉴定培训中心时可以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办学许可证明书。
2. 收到材料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及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
3. 审查通过后,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协议书加盖公章后寄至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并将需预交的费用汇入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指定账户。
4.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确认收到预交费用后,将批准文件和盖章协议寄回申请单位,颁发统一授权书(牌),并在有关媒体、网络上公告,确定机构代码、编入认证管理系统。
申请机构工作职责
1. 各鉴定培训中心应积极开拓市场,作好职业资格证书的宣传工作,扩大认证体系在当地的影响,逐步拓宽各认证项目的培训、考试范围。
2. 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收取报名建档、考试与认证评审相关费用,并按照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的有关规定及时结算。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为学员寄发证书。
3.协助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组织并承担日常的学员联络工作,协助承办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在当地组织的学员活动。
4. 组织学员按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提供的教学大纲和标准教材进行培训、考试。积极参加由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组织的各种培训课程或会议。
5.认真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组织的年度审核。
6.承办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临时交办的、与考试认证等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
7.各鉴定培训中心须将优秀教师的教学经验、优秀的案例、教案等供全国培训机构分享。
教材及授课方式
1.教材:由各认证项目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培训教程》。
2.授课方式:
(1)各鉴定培训中心组织面授。
(2)建立远程教育网,采用远程教育的方式,由著名高校和业内知名教授讲授,通过网上多媒体学习。该网站同时具有网上报名、注册、课程测试、网上实训、远程考试等功能。使用该网站授课的培训中心另行制定费用。
考试方式
1.助理/中级采用“考试 + 论文评审”的方式,全国统考时间定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人员较集中时也申请增设特别考场,具体时间以全国认证办公布的时间为准。
2.高级国际商务职业资格不设统一考试,可按规定条件直接申报,由当地鉴定培训中心推荐认证办认可的专家初评后,上报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认证办公室按相应标准组织专业人员终审。
咨询电话:010-66095410 66095430
联 系 人:石老师
传 真:010-66095430
网 址:www.cncctu.gov.cn www.cncctu.gov.cn
邮 箱:mr.wwei@gmail.com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2-410室
邮 编: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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