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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时间:2005-11-09 10:2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提高我国物流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全面提升我国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事业单位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和全国商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根据全球物流产业发展的历程,参照世界发达国家的有关做法,结合目前我国物流产业现状,按照国际惯例推出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的国际物流是指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物流,它是相对于国内物流而言的。国际物流师的概念是指从事国际物流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分为3个级别:助理国际物流师;国际物流师;高级国际物流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事业单位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国际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证办)负责该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国认证办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国际物流师认证体系、考试体系和培训体系的建设;培训教材的指定、编印、出版、发行;负责国际物流师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和市场开发,发展、设立和管理省市等级别的管理中心加盟合作伙伴;推进该项目与国际、国内有关机构实现学分或成绩互认、转移和证书互认;负责编制学员档案和管理,网络查询系统开发维护;创办“国际物流师人才(查询)网” ,实现证书查询、网上论坛、远程辅导等功能,为学员和加盟单位提供便捷完善的服务;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印发和有关信息的发布、宣传;收取和支配有关费用。
第六条 全国认证办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地设立省、市等级别的国际物流师认证管理中心,负责相关范围内考生培训、资格审查、考试等组织工作。其设立和管理办法由全国认证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认证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或培训资格的相关机构均可进行本职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和考前辅导。其教材和大纲必须选用由国际物流师全国认证办编写或指定的教材。培训费全国指导价3个级别分别为1800元、2600元、3600元,各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教学成本进行上下浮动。
第八条 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三个周日。
第九条 助理国际物流师、国际物流师实行考试加论文评审的办法,两个级别分别考试和评审。根据考试成绩和论文评审结果确定是否通过报考级别。论文在考试前撰写,助理国际物流师要求不低于3000字,国际物流师不低于5000字,均为正文小四号宋体字打印,考试时在开考前提交监考老师。
第十条 全国认证办建立考试题库,考试实行网上答题的方式,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登陆考试系统,由计算机根据报考级别随机出题。
第十一条 监考实行现场监考和远程监控同时进行的方式,每台计算机或每间考场教室均安装摄像头,全国认证办除安排监考人员现场监考外,还通过摄像头对每位考生远程监控,重点考场全程录像。
第十二条 高级国际物流师不设统一考试,实行由专家委员会和全国商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联合评审的办法,具体申报评审条件见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者经过专业培训可自愿报考助理国际物流师和国际物流师。
1、 大专以上学历,在相关行业连续半年以上实践、实习经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证明原件)
2、 中专学历者,相关专业(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工商管理、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交通运输等)毕业,从事相关行业连续1年以上实践、实习经历。非上述专业,须在相关行业连续实践经历3年以上(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证明)。
3、 在校学生(含自学考试)大专层次以上相关专业(同上)学生报考必须已学习本专业2年以上; 其他学生报考须按国际物流师教学大纲经系统培训180学时以上(培训学校结业证书或证明)
4、 持有物流、报关员、货代、采购、供应链管理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国际物流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相关领域工作或从事研究、教学10年以上;
2、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3、 两位以上教授推荐;
4、 在国内外刊物(含知名专业网站)发表相关文章2篇以上;
5、 提供10000字以上的论文或国际物流系统方案设计。
第十五条 高级国际物流师的评审一般在提交材料45天内完成,未通过者评审费不退,再次申报须半年以后。
第四章 认证考试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助理国际物流师考试费200元,专家评审费180元,认证费100元。国际物流师考试费200元,专家评审费180元,认证费100元。
第十七条 高级国际物流师专家评审费1600元,论文审查费1000元,认证费用1000元。
第十八条 每位申请人员报名时交建档费60元,赠送教材一套。不论通过与否,档案信息永久保留。
第五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统一考试结束后,由全国认证办统一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评分,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评分和评审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同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全国认证办根据各级别合格人员的汇总情况统一制定证号编码和相关信息,统一打印中英文对照证书。证书加盖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和全国商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印章和全国商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评委员会钢印。
第二十一条 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将录入全国认证办数据库,证书可在全国认证办官方网站查询,并自动成为认证办个人会员,享受会员待遇。会员可通过互联网定期得到世界最新的国际物流知识资料,使会员的知识体系保持不断的更新和提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认证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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